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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24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1
 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
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
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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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新会计
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3
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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