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13-04-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核查了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与本公司
被担保单位 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
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
3,000
全资子公 支行
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2,000
全资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
2,000
司 行
常州铭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
1,500
司 支行
全资子公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虹桥支行
常州昊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2,000
司
常州美利晟塑胶制品有限公 控股子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2,000
司 司
思瑞天复合材料(上海)有限 控股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 2,500
公司 司
合计 15,000
注: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
为准。
平安证券对天晟新材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天晟复合、铭晟光电、昊天塑胶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利晟、思瑞天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它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2013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杜昌焘、孙永平、应可福也就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以上意见,平安证券认为天晟新材本次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平安证券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
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建
赵 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