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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4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1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天晟新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
〔2014〕49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
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截止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上各相关主体的承诺均正常履
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
司尚未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9 年 12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向本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就避免同业竞
争事项,特做出如下承诺: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能够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与天晟新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并保证将来亦
不在天晟新材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天晟新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的业务和经营。
    若本人及相关公司、企业与天晟新材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争的情况,则本人
及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天晟新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天晟新材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
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和吴海宙先生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1 月 25 日—2014 年 1 月 25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
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2、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吕泽伟先生、孙剑
先生、吴海宙先生、徐奕先生、刘灿放先生及其妻子刘定妹女士、罗实劲先生(第
一届监事会主席)和宋越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所有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代公司上海新祺晟承担补交税款责任的承诺
    为消除上海新祺晟可能出现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吴海宙先生承诺:“如以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
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因上述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而少缴的税款,我们将代为承担补缴责任,确保上海新祺晟高分子
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未发生因上海新祺晟补缴税款的情况,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
承诺情况。


四、关于代公司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由公司实际控
制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若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按规
定缴纳受到员工追诉,并进而被判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
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未发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
诺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于 2009 年 11 月 9 月签订了一致
行动协议,承诺:“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常州天晟董事权利、股东权利时,除资
产收益权、知情权、股权处置权外,将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在常州天晟
重大问题决策上应事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
议各方为常州天晟股东时均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孙剑、
吴海宙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