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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4-03-1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
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 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配方式;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3.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 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全体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
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 心的问题。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
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结合三种方式。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
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 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 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投票平台。
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 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 等真实合理因素。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 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
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计划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 配。
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年为负数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例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
                                   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
                                   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
                                   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
                                   件,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按合并报表口
                                   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
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行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