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5-2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常州天晟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关于增加“13 天晟 01”抵押资产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用于非公开发行债券事项中一项抵押土地资产(常国用[2012]第 16438
号),截至目前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已经完成,为了充实公司债券抵押担保资产,
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现增加抵押该土地上一项房屋资产,即位于龙锦路 508
号厂房(常房权证字第 00668075 号项下 10 幢,面积 10861.52m2)。本次增加抵
押资产完成后,天晟新材为“13 天晟 01”进行担保的资产总价值为 30,835.92 万
元,抵押资产对本次债券尚未偿还本金及当年利息总额 20,520 万元覆盖率为 1.50
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13 天晟 01”抵押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昌焘 孙永平 应可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