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6-2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常州高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晟再生”)100%
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剥离盈利能力不
强甚至亏损的子公司,进行集中精力和财力强化主营业务,能够改善公司财务、
资产状况,有效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能力。
高晟再生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公司业绩拖累较大,且前期投资
已全部使用完毕,后续日常运营仍需投入资金。因此,本着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负
责任的态度,同时保证高晟再生现有客户利益及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出于公司
市场发展及业务布局合理性的综合考虑,自然人霍文勋、郑志农支付 100,000 元
受让高晟再生 100%的股份,既可以迅速化解公司的财务压力,减少亏损;也有
利于高晟再生现有业务模式和管理体系的平稳调整,维护其社会形象和市场形
象。本次出售高晟再生全部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战略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高晟再生 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霍文
勋、郑志农,按照经评估审计后的协议约定股权总价款 100,000 元进行转让,其
中:霍文勋出资人民币 90,000 元购买高晟再生 90%股权;郑志农出资人民币
10,000 元购买高晟再生 10%股权。本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高晟再生股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昌焘 孙永平 应可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