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2014-07-0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天
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届满,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为: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徐奕、李凤杰、姚琪、钱炳,其中李凤杰、姚琪、
钱炳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根据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
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昌焘 孙永平 应可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