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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9-09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8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高琍玲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48 号)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30,0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3,3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 5,332,000.00 元后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叁万元整
(¥13,33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4,638,000.00 元。上述发行募
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6-51 号《验资报
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近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
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10613501040016418,截止2014 年8 月21日,专户余额为127,968,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支付收购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天晟新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户银行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天晟新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天晟新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钟得安、吴其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项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标准格式书面通
知公司和开户银行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天晟新材、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及依法销户之日
起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