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9-0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
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支付收购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光环保”)100%股权之收购价款的自有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收购新光环保 100%股权
之收购价款情况进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968,000.00 元置换先期已支付收购
新光环保 100%股权之收购价款的自有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