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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26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9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9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吕泽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
所持股份 142,130,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0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142,107,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9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2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2,820,56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8652%。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吕泽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142,107,451 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18,900 股,反对4,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2,126,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16,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
有限公司、常州铭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42,107,451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结果:同意 18,900 股,反对4,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2,126,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816,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2%;反对4,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曦律师、黄文婷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