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关于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天晟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的公告2016-03-10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8
债券代码:112191 债券简称:13 天晟 0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天晟01”全部未
偿付本金及利息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天晟新材”)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 年证监会 49 号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常州
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合理整顿资金安排的需求,公司计划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13 天晟 01
3、债券代码:11219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9 亿元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8.0%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
内每年的 9 月 30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9 月 30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一)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截止本公告之日存续人
民币 0.165 亿元。
(二)本次兑付的利息:按照《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规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8.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8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 )实际每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 72.00 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摘牌日、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6 年 3 月 31 日(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兑付、兑息权益登记日:2016 年 4 月 6 日
3、兑付、兑息日:2016 年 4 月 7 日
四、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13 天晟 01”(112191)
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13 天晟 01”(112191)本金和本期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本
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
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47 号)等
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6 年 4 月 31 日前(含当
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联系地址(见下文),并请将原件签章后
寄送至发行人。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宙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联系人:张艳松
联系电话:0519-86929011
传真:0519-88866091
联系地址: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联系人:刘沛
电话:010-88091798
传真:010-8809179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李燕群
联系电话:0755-25938072
传真:0755-25988122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本次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事
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