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13天晟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2016-03-15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0
债券代码:112191 债券简称:13 天晟 0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 天晟 01”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15 日 13:00 至 15:00
3、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债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1 日(以下午 15:00 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5、表决票收取时间: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6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15:00 止(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收到表决票的时间
为准)。
6、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15:00,通过传真或邮寄(邮寄方式以送达为准)
将表决票送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 人,持有“13 天晟 01”债券 165,00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 10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提前兑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3 天晟 01”全部未偿付本金及利息款
的议案》
同意本议案的“13 天晟 01”债券共 165,00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
总额的 100%;反对本议案的债券共 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 0%;
弃权的债券共 0 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 0%。
本议案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
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费夏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13 天晟 01”201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