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7月)2016-07-27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对外股权
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规则”)、《常州
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
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
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
的投资。
(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
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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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
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5%,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
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20%。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
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 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
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各自《公司章程》
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 无论是以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还是以子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
目,均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未达到创业板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的
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由经办人员向以公司董事长为主导的经营管理层提
交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是
否投资的决议。
如对外投资达到创业板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由公司董事长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专项议案,并提供相关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决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董事会在深入研究审议该项投资议案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议。超过公司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股权处置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审议权限与程序按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除依第九条执行的以外,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
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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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及股权处置须在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报请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
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
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
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
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
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
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
义务,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公司和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
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
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
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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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
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并购协议、合同、章程
草案。谈判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办公室法务人员、财务部、内审部等部门的人
员组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后,公司或
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并购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处置前,公司或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
审计,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
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或子公司(在获得公司
授权后)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
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
让说明书》及《股权转让书草案》等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四)公司或子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或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
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股权清算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
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
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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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
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管投资负责人: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
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
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
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财务部门及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
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
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
务处理;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
处置的效能监察。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公司考
核。公司注入到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子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
核销公司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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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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