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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2016-11-14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8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
接到公司 5%以上股东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
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镇江新光股
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光股权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
30,154,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25%,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 5,23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60%。
     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其他合
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326,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39%)。其中,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
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且 3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姓名:杨志峰先生、高琍玲女士;
    2、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03,9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3%,高琍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949,13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74%,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 5,230,000 股,新光股权投资持
有公司股份 3,501,2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30,154,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2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使用安排;
    2、股份来源: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关于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高琍玲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748号,天晟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高琍玲、杨
志峰、杨生哲、高润之、新光股权投资持有的新光环保100%的股权,共支付交
易对价为40,00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20,000.00万元,剩余部分20,000.00
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6.22元/股,共计发行32,154,340股,
分别向高琍玲、杨志峰和新光股权投资发行10,949,132股、17,703,922股和
3,501,286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发行13,330,000股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9月9日,高琍玲、
杨志峰和新光股权投资持有天晟新材的股份为3.36%,5.43%,1.07%。
    3、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至2016年12月31日进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 个交易日之后至2016年12月31日进行,
且任意连续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
    4、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5、减持数量和比例: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
14,326,52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39%。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连续三个
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
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6、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高琍玲、杨志峰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所认购天晟新材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前述股东
可在天晟新材依法公布2015年财务报表和新光环保2015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后,转让其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认购的天晟新材股份份额的50%,但前述股东按
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应补偿股份数应在解禁时相应扣除。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前述股东扣除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应补偿股份数后的
剩余股份可以转让。
    新光股权投资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所认购天晟新材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将严格履行在《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2、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其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杨志峰先生及高琍玲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