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2-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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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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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 2017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
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吴海宙先生授权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徐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2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6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2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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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8,017,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035%。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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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潘江婷律师、孙般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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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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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潘江婷
孙 般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