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2017-03-07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常州
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公司
控股股东吴海宙、吕泽伟、孙剑、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海宙、吕泽伟、孙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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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
吴海宙 吕泽伟 孙剑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实际控制人签名:
吴海宙 吕泽伟 孙剑
201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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