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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7-07-05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通知,公司
   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于2017年7
   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28,7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1%,本次减持完成后,中科汇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299,308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0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       (股)       (%)
                    竞价交易     2017年7月4日       7.953     28,700        0.01
       中科汇通
                      合计            --             --       28,700        0.01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股份           本次减持后股份
股东姓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性质            股数                      股数
  名                                             本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                      (%)

中科汇         合计持有股份         16,328,008    5.01%      16,299,308      5.00%
  通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6,328,008    5.01%      16,299,308      5.00%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中科汇通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5.00%,不再是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披露文件。
    3、中科汇通在本次减持前无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等事项;本次减持未违反相
关承诺。
    4、本次减持与中科汇通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详情见公司于2017年1
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
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中科汇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