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5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奕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所持股份 144,729,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97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117,956,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所持股份 26,773,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213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48,023,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31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总裁 徐奕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3,72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 反对1,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9%;弃权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52%;反对1,9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0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3,72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 反对1,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9%;弃权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52%;反对1,9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0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3、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63,72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 反对1,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9%;弃权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52%;反对1,9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0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4、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63,72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 反对1,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9%;弃权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52%;反对1,9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0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二)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72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70%; 反对1,9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9%;弃权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352%;反对1,950,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07%;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2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70%; 反对 1,9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69%;弃权 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2%;反对 1,95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0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729,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80%; 反对 1,9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74%;弃权 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2%;反对 1,95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0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729,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80%; 反对 1,9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74%;弃权 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2%;反对 1,95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0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吴海宙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2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70%; 反对 1,9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69%;弃权 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2%;反对 1,95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0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72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570%; 反对 2,0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023,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52%;反对 2,00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 求,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晟衍(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6、7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律师、王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