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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8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7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奕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所持股份 158,760,3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018%,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117,956,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8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 40,803,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的 12.5171 %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62,054,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36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总裁
徐奕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3,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债券名称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3、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5、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7、还本付息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8、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9、发行债券的挂牌转让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10、主承销商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3,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80,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11、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24,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5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


   12、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24,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5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


   13、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24,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5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


   14、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158,67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24,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1%;反对58,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9%;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676,6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3%;
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弃权 21,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70,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51%;反对 61,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弃权 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律师、周宇斌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