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0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订宁波揽众嘉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
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充分利用合作方融资渠道、投资资源等,共同
发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优质未上市企业,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投资
标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次公司参与设立基金的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签订宁波揽众嘉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二、关于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
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聘任薛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薛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其提名、聘任程序、任职资格与
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薛美霞女士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总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
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薛美霞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炳 李凤杰 黄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