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2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对关于公司签订合同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跨座式单轨车辆技术转让合同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钱炳 李凤杰 黄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