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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接
到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新光股权投资”)的《关于计划减持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新
光股权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 16,900,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8%,无股权质押情
况。
   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新光股权投资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
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9,77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姓名:杨志峰、高琍玲、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2、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924,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3%,高琍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474,56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68%,新光股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501,2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900,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杨志峰、高琍玲、新光股权投资资金使用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 ;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5、减持数量和比例:杨志峰、高琍玲、新光股权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
不超过 9,779,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6、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高琍玲、杨志峰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所认购天晟新材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前述股东
可在天晟新材依法公布 2015 年财务报表和新光环保 2015 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后,转让其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认购的天晟新材股份份额的 50%,但前述股东按
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应补偿股份数应在解禁时相应扣除。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前述股东扣除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应补偿股份数后的
剩余股份可以转让。
   新光股权投资以所持新光环保股权所认购天晟新材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杨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琍玲女士、新光股权投资严格
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杨志峰、高琍玲、新光股权投资将严格履行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
格遵照规定执行。
   2、杨志峰、高琍玲、新光股权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其本次减持计划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计划减持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