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2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晟新材
股票代码:300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峰、高琍玲、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句容市边城镇大华村01幢9302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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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天晟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
其在天晟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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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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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杨志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高琍玲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上市公司、天晟新材 指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股权投资 指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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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 杨志峰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113196104******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雨润大街朗诗国际南园****
是 否 取 得其 他 国 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 高琍玲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113196704******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雨润大街朗诗国际南园****
是 否 取 得其 他 国 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单位名称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杨志峰
住所 句容市边城镇大华村01幢9302号
认缴出资 326.67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321100079850429P
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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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2013年09月29日- 2033年09月28日
杨志峰,高琍玲,朱文浩,吴章桥,张玉岁,谭伟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
良,杨琦,张丽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杨志峰、高琍玲为夫妻关系,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为杨
志峰、高琍玲控股的公司,杨志峰、高琍玲、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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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有资金需要。
二、根据天晟新材2019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77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
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及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天晟新材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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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合计持有天晟新材16,299,174股,占股份总额的5.00%。
减持前 减持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杨志峰 7,924,522 2.43% 7,924,522 2.43%
高琍玲 5,474,566 1.68% 5,474,566 1.68%
新光股权投资 3,501,286 1.07% 2,900,086 0.89%
合计 16,900,374 5.18% 16,299,174 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股) (股) (%)
新光股权投资 集中竞价交易 2019年4月26日 5.55 601,200 0.18
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天晟新材股份16,900,37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5.18%;减持后持有天晟新材股份16,299,1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峰、高琍玲、新光股权投资不再是持有本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
四、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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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买卖天晟新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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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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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2、联系电话:0519-86929011
3、联系人:许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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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杨志峰
__________________
高琍玲
__________________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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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天晟新材 股票代码 300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志峰、高琍玲、镇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句容市边城镇大华村01幢
名称 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 9302号
业(有限合伙)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6,900,374股 持股比例:5.18%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601,200股 变动比例:0.18%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16,299,174股 持股比例: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 □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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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
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
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
杨志峰
__________________
高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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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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