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所持股份 134,522,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666%,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100,810,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2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 33,712,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的 10.3417%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39,049,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79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4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1%; 反对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2%;弃权 18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77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06%;反对 89,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9%;弃权 18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4%。 (二)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4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1%;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0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77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0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75%。 (三)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4,24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1%;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0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77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0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75%。 (四)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4,42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95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4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1%; 反对 2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5%;弃权 1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77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06%;反对 259,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33%;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1%。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24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1%;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0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77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0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7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42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95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42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95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42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2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952,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6%;反对 71,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8%;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隽律师、王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