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
告期内的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炳 李凤杰 黄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