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一九年十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洪晨晨律师、湛蔼琳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9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0月10日14点30分在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
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15:00至2019年10
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人,
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22,562,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97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88,635,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9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3,926,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07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22,014,339股,反对票548,0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15,606,786股,反对票548,000股,弃权
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7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09,826,093股,反对票461,6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15,693,186股,反对票461,600股,弃权
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26%。
徐奕先生为关联股东,其已经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洪晨晨
湛蔼琳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