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控
股股东吴海宙、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衍”)于2020
年6月21日与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资产管理公司”)
签署了《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吴海宙、晟衍拟向融海资产管理公司合计转让持有
的天晟新材非限售流通股3,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20%),使其成为天
晟新材的战略投资者。
2、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吴海宙先生直接持有25,423,066股公司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7.80%),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吕泽伟、孙剑、晟衍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57,73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其中晟衍系吴海宙先生100%控股
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数变为0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
3、 本次交易已获得李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合规性核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此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概况
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晟衍于2020年6月29日与融海资产管理公
司签署了《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
现将《补充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吴海宙
乙方二: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各方已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签署合同编号为 RH-WHZ-GZ-01 的《关于常州
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晟新材”)3,000 万股股份。
现经各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进行如下变更
并达成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变更《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交易对价的支付及标的
股份过户的操作步骤及顺序,同意先由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交易对价款项,质权
人解除质押后,乙方先将股份质押至甲方名下,再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
的合规性确认,待深交所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再向登
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根据前述安排,《股份转让协议》原相应条款做
如下变更:
《股份转让协议》第 3.3.2 条第(1)款变更为:
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一支付第一笔交易
对价款(42,831,810.14 元)。质权人一享有质权的 1,401.9415 万股天晟新材股份
解除质押当日,第一笔交易对价款向质权人一账户划付,质押解除后,乙方先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 1,401.9415 万股股份质押给甲方,待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
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再过户给甲方。
《股份转让协议》第 3.3.3 条变更为:
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二支付
85,556,031.93 元交易对价款。待质权人二享有质权的 1,922 万股股份中的
1,028.3869 万股质押至甲方名下并且其余 893.6131 万股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后 1
个工作日内,前述交易对价款可以向质权人二账户划付。
《股份转让协议》第 3.3.4 条变更为:
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三支付 5,500 万元交
易对价款。待质权人三享有质权的 228.743 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后 1 个
工作日内,前述交易对价款可以向质权人三账户划付。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内容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
以本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及乙方一签字(或盖章)并按手印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天晟新材留存一份,其余用
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 吴海宙先生与吕泽伟、孙剑、晟衍一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87,73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1%)。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融海资产
管理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0%)。在本次交易前,
融海资产管理公司一致行动人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股份4,88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本次转让后,融海资产管理
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4,88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0%;
公司控股股东吴海宙、吕泽伟、孙剑、晟衍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731,80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7.71%),其中晟衍持有公司股份数变为0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未触及要约收购,但融海资产管理公司
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后,拟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取得天晟新材控制权。
2、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核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
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