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晟新材 股票代码:300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海宙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鹏欣丽都**幢**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剑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公寓**幢**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泽伟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元丰苑**幢**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股权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2020-8-20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吴海宙、孙剑、吕泽伟、晟衍(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衍”),其中晟衍为吴海宙持股 100%的公司。 二、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天晟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 少其在天晟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6 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吴海宙、孙剑、吕泽伟、晟衍(上海)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天晟新材 指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晟衍 指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海宙 姓名 吴海宙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51010219690512****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鹏欣丽都**幢**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剑 姓名 孙剑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40219640816****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桃园公寓**幢**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泽伟 姓名 吕泽伟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40219620905****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元丰苑**幢**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否 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晟衍 公司名称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海宙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3NX8N 设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7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保险咨询,企业 经营范围 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 5 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资产 重组并购策划,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 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从事计算机网络专业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 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销售,电子商务(不 得从事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 年 12 月 7 日 - 2035 年 12 月 6 日 通讯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一幢一层 主要股东 吴海宙持股 100% 执行董事:吴海宙,详细信息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主要负责人 吴海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于 2009 年 11 月 9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承诺:“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常州天晟董事权利、 股东权利时,除资产收益权、知情权、股权处置权外,将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 方同意在常州天晟重大问题决策上应事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自协议各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各方为常州天晟股东时均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与吴海 宙先生实际控制的晟衍(吴海宙先生持有晟衍 100%股权)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和提高公司经营和决策的效率,经充分友好协商,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 议书》,承诺:“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天晟新材董事权利、股东权利时,除资产 收益权、知情权、股份处置权外,将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在天晟新材重 大问题决策上应事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以得到最多股份支持 的意见为各方一致意见。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各方为天晟新材股 东时均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有效期至协议各方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为止。”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晟衍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终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引起。 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 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或董事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 的天晟新材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于 2009 年 11 月 9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承诺:“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常州天晟董事权利、 股东权利时,除资产收益权、知情权、股权处置权外,将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 方同意在常州天晟重大问题决策上应事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自协议各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各方为常州天晟股东时均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与吴海 宙先生实际控制的晟衍(吴海宙先生持有晟衍 100%股权)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和提高公司经营和决策的效率,经充分友好协商,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 议书》,承诺:“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天晟新材董事权利、股东权利时,除资产 收益权、知情权、股份处置权外,将采取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在天晟新材重 大问题决策上应事先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以得到最多股份支持 的意见为各方一致意见。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各方为天晟新材股 东时均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有效期至协议各方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为止。” 2、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东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晟衍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终止,导 致本次权益变动。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晟衍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序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吴海宙 25,423,066 7.80 2 孙剑 18,538,900 5.69 9 3 吕泽伟 13,769,841 4.22 4 晟衍 0 0 合计 57,731,807 17.71 二、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协议解除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书》即告解除,各方解 除一致行动关系。 2.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书》项下约定的任何权 利、义务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就《一致行动协议书》互不负任何违 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第三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因本协议产生 的争议或纠纷,各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晟新 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晟新材股票质押的情况如 下: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股) 股东名称 (股) (%) 件股份数(股) 股份状态 数量 吴海宙 25,423,066 7.80 24,139,960 质押 25,423,066 质押 1,000,000 孙剑 18,538,900 5.69 13,904,175 冻结 1,000,000 吕泽伟 13,769,841 4.22 10,327,381 质押 1,000,000 10 晟衍 0 0 0 - 0 合计 57,731,807 17.71 48,371,516 - 27,423,066 除上述股票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晟新材股票不存在其他股 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实际控制权认定 1、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海宙先生、吕泽伟先生、 孙剑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除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为 10.70%)、吴海宙先生(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7.80%)、孙剑先生(持股占 总股本比例为 5.69%)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 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情形;不存 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不 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依 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形。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 11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交易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 交易股数 股东名称 交易方式 交易期间 交易方向 (元/股) (股) 吴海宙 协议转让 2020年7月16日 卖出 9.85 6,763,548 晟衍 协议转让 2020年7月16日 卖出 9.85 23,236,452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2、联系电话:0519-86929019 3、联系人:许冬冬 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海宙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 剑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泽伟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天晟新材 股票代码 300169 吴海宙、孙剑、吕泽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常州市龙锦路508号 名称 有限公司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化■(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 □ 否 ■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本次权益变动前,吴海宙先生、孙剑先生、吕泽伟先生、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 计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57,73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7.7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海宙先生、孙剑先生、吕泽伟先生、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 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各股东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① 吴海宙:持股数量:25,423,0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7.80%; ② 孙剑:持股数量:18,53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69%; ③ 吕泽伟:持股数量:13,769,84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4.22%; ④ 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数量: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是■ 否□ 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是 □ 否 □ 不适用■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 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海宙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 剑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吕泽伟 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