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韩庆军先生拟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审阅韩庆军先生的简历等资料,其不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我们认为,韩庆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综合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同意聘任韩庆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