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