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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2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不影响公司资
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不会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决议有效期限为自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满
足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利益。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
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