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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原控股股东吴海宙先生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
内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 526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除上述情况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经股东大会审批、并披露了的公司与
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情况外,公司没有为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同的履行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
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
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
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
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常州
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常州美利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
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它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借
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
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