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7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
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地发表审计专业意见。为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