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5-2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 235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
函”)。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年报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发表如下意见:
问题 5. 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从关联方处拆借资金的情况,利率
为 9%。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水平与你公司其他融资渠
道利息水平的差异情况,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资金拆借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
以及相关关联方后续是否将考虑结合社会融资成本变化趋势相应调整资金拆借
利息。请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回复:
一、 借款情况
单位:万元
年末借款 借款
借出方 起始日 到期日 担保 用途
结余 利率
青岛融实发展控股 2021 年 1 月 2022 年 12 月 公司所属的全资子 运营资金
1,000 9.00%
有限公司 8日 31 日 公司担保 需求
青岛融实发展控股 2020 年 12 月 2022 年 12 月 公司所属的全资子 运营资金
1,000 9.00%
有限公司 1日 31 日 公司担保 需求
合计 2,000
(一)关联方关系: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均为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100%控股子公司。青岛融海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李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00%控股公
司。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
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70%的股份,为天晟新材第一大股东。
(二)公司从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借款主体与青岛融海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青岛融海国投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
公司作为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水平与你公司其他融资渠道利息水平的差异
情况、定价是否公允、后续是否调整资金拆借利息。
(一)公司从银行类机构借款,年平均资金成本率为 5.48%。
(二)公司从非银行类机构借款,年平均资金成本率为 9.64%。
(三)公司从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年资金成本率为 9.00%。
(四)公司从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年资金成本率高于公司从同期银
行类机构借款的年平均资金成本率,但低于公司从其他非银行类机构借款
的年平均资金成本率。
(五)公司融资现状:近几年,大的融资环境收紧,公司经营现状,以及股东股
权质押事项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导致公司从银行贷款明显受限,公司从
银行实际贷款已达到银行授信额度,从银行新增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相对
困难;为了解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从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借
款;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公司运营资金紧张的时间节点,及时帮
助公司解决了资金困难。
(六)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按 9%的年资金成本率收取利息,也适当考虑
了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自身的融资成本。
(七)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处拆借资金的资金成本率定价是公允的。
(八)公司加大应收款项回收或完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将尽快
归还青岛融实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
(九)双方的定价是公允的:是双方友好、自愿、公平协商的结果。
(十)相关关联方后续暂无调整资金拆借利息的考虑。
独立董事对问题 5 发表意见:
本次关联借款已正常履行了审议程序,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董
事会上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了表决,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时
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
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
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且此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
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定价是合理公允的,不存在利润转移或调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