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发行结合了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策;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发行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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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