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3-13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发行结合了外部客观环境的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
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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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