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12-26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朱来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曲鹏先
生、张伟先生(注1)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袁劲梅女士为公司总工
程师,聘任束美红女士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聘任唐修杰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兼),聘任周安翔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为止。
注 1: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8811978XXXXXX1X。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