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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4-01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4-015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8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
的议案》,决定将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营业部“水处理设备
系统集成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专用帐户全部转存至徽商银行南京河西支行
(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河西支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水处理设备系统集成中
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291040102100009630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水处理设备系统集成
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
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
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应当配合华
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天红、石丽可以随时到徽
商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徽商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徽商银行河西支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徽商银行河西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华泰联合证券。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徽商银行河西
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徽商银行河西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徽商银行河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
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
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徽商银行河西支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