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5-03-27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申报时间 2015 年 3 月 25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联系人 王天红、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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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25-83387728、025-8338776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72
注册资本 16,900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18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180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政福
实际控制人 王政福
联系人 周安翔
联系电话 025-865332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1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 年度报告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披露
2011 年度报告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2 年度报告于 2013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13 年度报告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披露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1 年 3 月 8 日、2011
年 3 月 24 日-3 月 25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2011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8 月 19 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2011 年 10 月 21 日、2011
年 12 月 14 日-12 月 16 日,2011 年 12 月 30 日,2012 年 1 月 30
日、2012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2012 年 5 月 15 日-5 月 17 日、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12 日、2012 年 7 月 25 日、2012 年 7 月
29 日、2012 年 8 月 16 日、2012 年 9 月 27 日、2012 年 10 月 15
日、2012 年 10 月 24 日、2012 年 12 月 3 日、2012 年 12 月 28 日,
2013 年 1 月 14 日、2013 年 4 月 18 日、2013 年 4 月 26 日、2013
年 5 月 13 日、2013 年 5 月 23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2013 年 7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月 27 日、2013 年 10 月 26 日、2013 年 12 月 9 日、2013 年 12 月
况
25 日,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3 月 8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4 月 21 日、2014 年 5 月 28 日、2014 年 7 月 26 日、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4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3 月 14 日对发行人进
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2011
年 10 月 20 日、2012 年 3 月 31 日、2013 年 7 月 2 日、2014 年 7
月 26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进行了 5 次现场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如下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 年 11 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 年 3 月)、总经理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年 7 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提名委员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会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2 年 7 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2 年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7 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2 年 7 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2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年 7 月)、对外担保制度(2012 年 7 月)、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2
年 7 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2012 年 7 月)等,并在历次现场检查中关注和督导上述制
度的有效执行。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860.62 万元,投资于“水处理设备系统集成中心项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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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处理管控一体化中心项目”、“设计研发中心项目”和“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42,917.0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4,321.56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一)持续督导期内:
1、2012 年 4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 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
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2013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3、2014 年 3 月 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意见情况
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南京中电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2015 年 3 月 14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南京中电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持续督导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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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1、2011 年 4 月 1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
三会运作等方面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行为。中电环保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要求;中电环保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公司的《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2、2012 年 4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电环保的《南京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2013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电环保的《南京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2014 年 3 月 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电环保的《南京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2015 年 3 月 14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电环保的《南京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全面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持续督导期内:
1、2011 年 4 月 1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
电环保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募
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中电环保实施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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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项无异议。
2、2011 年 4 月 1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本次以部分超
募资金 6,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本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3、2012 年 5 月 2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本次以部分超
募资金 6,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保荐人对此无异议。
4、2012 年 5 月 25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环保工程
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有利于环保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提
升公司整体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已经独立董事
出具事前认可书面文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
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保荐人对中电环保为全资子公司环保工程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无异议。
5、2012 年 7 月 2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电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中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
担保,有利于工程公司和自动化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提升公
司整体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已经独立董事出具
书面同意文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鉴于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本次
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保荐人对中电环保为全资子公司工程公司和自动化公司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6、2012 年 9 月 27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收购
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国能环保 100%股权事项已经由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
募资金使用(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国
能环保 100%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拓展环保产业链,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国
能环保 100%股权事项。
7、2012 年 9 月 27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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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
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
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
异议。
8、2013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
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合
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9、2013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本次变更“水处理设备系统集成
中心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投资进度是基于项目实际
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总体需求。相关变更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时,该议案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
10、2013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中
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南京中电自动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南京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技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有利于各子公司开展
经营活动,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
担保已经独立董事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鉴于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时提
供了担保,且均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保荐机构对中电环保为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自动化公
司、国能公司和科技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11、2014 年 3 月 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中电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南京中电自动化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南京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技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有利于各子公司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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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营活动,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担
保已经独立董事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决议通过。鉴于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时提供
了担保,且均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本
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保荐机构对中电环保为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自动化公司、
国能公司和科技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12、2014 年 3 月 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本次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对此无
异议。
13、2015 年 3 月 14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剩余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电环保本次使用剩
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
对此无异议。
14、2015 年 3 月 14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中电环保为控股子公
司工程公司、自动化公司、国能公司、科技公司、节能公司提供
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有利于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提升公
司整体的业务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已经独立董事出具
书面同意文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鉴于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时提供了担保,且均是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中
电环保为控股子公司工程公司、自动化公司、国能公司、科技公
司和节能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持续督导期内:
1、2012 年 1 月 19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持有中电环保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
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
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电环保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华泰联合证券同意中电环保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
2、2012 年 8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现金分红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制订了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的决策
机制合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
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 2,750.00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 3,996.29 万元的 68.81%,利润分配方案履行了相关的程
序;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
红的承诺已履行,落实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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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3、2013 年 3 月 18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情况与其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一致;
其持股变动公告情况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一致,最近一期变动后结存股数与截至 2013
年 3 月 11 日持股数量一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历次股份变动均按规定及时地指定网站进行了披露;(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历次股份变动前,均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持股变动管理规定提前向公司指
定人员办理了内部报备登记手续;(3)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
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4)公司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时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登记,
在中介机构服务协议中明确了相关参与知情方的保密义务。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范围已充分考虑到可能接触到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4、2014 年 1 月 20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
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同意中电环保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2011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苏监管局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论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以《关于对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
的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苏证监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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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610 号)的形式递交发行人,同时要求发行人对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采取监管措施。
主要整改意见及发行人整改情况如下:
(1)进一步加强内审部门的工作、对子公司
的审计以及内审部门发现问题的跟踪和整改:已
按内审制度逐步完善落实;
(2)尽快建立公司年报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并保障其有效实施:已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披露;
(3)在章程中补充载明禁止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建立“占用即
冻结”机制:已修订章程相关内容经股东大会审
议后公告;
(4)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三会记录应进一
步完备,各专门委员会应进一步充分发挥专业作
用;尽快选举新的独立董事,填补现任独董杨雄
胜辞职空缺:三会记录进一步完备,各专门委员
会进一步发挥了专业作用;补任独董唐后华已到
任。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对上述整改事项进行
了持续跟踪和督导。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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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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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天红 石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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