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杭州 ● 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0F 电话:0571—87206788 传真:0571—87206789 电子信箱:liuhe@mail.hz.zj.cn 网 址:www.liuhelaw.com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 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3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刊登《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刊登《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7 日下午 2:00(星期二)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 18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 代表股份 82,407,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82,253,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70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 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54,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16%。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 公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3、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4、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6、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方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9、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 项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10、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11、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 82,39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陈其一 王珏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