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5-015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情况: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王政 福、林慧生、朱来松、朱士圣共同提交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的议案》。王政福、林慧生、朱来松、朱士圣共同提交增加股东大 会的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该新增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 提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发出《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 道 1800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 名,代表股份 82,407,9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21%。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809,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5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82,253,0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6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54,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916%。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83,399,852.32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净利 润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0,159,666.64 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73,044,593.77 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459,607,014.35 元。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公司以 2014 年年末总股本 169,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6,900,00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69,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69,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38,000,000 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市政公用工程;机 电设备安装”,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电力、化工、水处理设备的研 发、设计、制造、系统集成及销售;自动控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的研发、 设计、系统集成及销售;工程总承包、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及设备运 营;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高科技产业投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因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经营 范围将发生相应的变更;以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 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相应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 程》中涉及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1 币16900万元。 币338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环保、电力、化工、 营范围为:环保、电力、化工、 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 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 系统集成及销售;自动控制、计 系统集成及销售;自动控制、计 2 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的研发、设 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的研发、设 计、系统集成及销售;工程总承 计、系统集成及销售;工程总承 包、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 包、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 务及设备运营;高科技产业投资。 务及设备运营;市政公用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高科技产业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9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800 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 年度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聘期自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事项的议案》; 2015 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 19,000 万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拟申请授信的控股子 公司有: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南京国能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电节能有限公司。公司 拟为上述授信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发挥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的提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 币 1337.92 万元(截止 2015 年 3 月 4 日账面余额,含利息收入)及后期利息 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名称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名称拟由“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英文名称拟由“NANJING 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变更为“CE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公司更名后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证券简称仍为“中电环 保”,证券代码仍为“300172”。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82,397,9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9,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7%;反对 1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