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