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5-07-28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5-037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
道 1800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名,代表股份 158,589,2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199%。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793,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58,573,4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9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8,921,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80,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8,921,8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80,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