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8-09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
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
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211.74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占公司2016年6月末净资产3.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
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三、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在公司募投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
者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将水处理设备集成中心募投项目的节余资金及利息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