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6-11-15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6-043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向各位监事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士
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安翔先生列席了会议。经过审议,本次监事会会
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
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
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经征询意见后,公司监事会提名以下三人为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朱士圣、曹志勇、张伟(注 1)。以上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三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两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
表决情况: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决议!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 1: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2XXXXXX17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朱士圣先生简历
朱士圣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工业化学专业本科毕业、
现代市场经济与知识创新专业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
才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河海大学基地研究生导师,河海大学世界水谷与水生
态文明协同创新首席科学家。历任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公司监事,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南京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朱士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朱士圣先生与其他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曹志勇先生简历
曹志勇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 年出生,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
高级经济师、政工师。历任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现任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常
熟)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徐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南京中电环保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驻马店)生物能源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镇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监事。曾获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
者、南京市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等荣誉称号。
曹志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曹志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张伟先生简历
张伟(注1)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
业大专毕业,助理工程师。历任南汽集团热电厂专业负责人,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市场
部部长、公司市场副总监、总监,江苏联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监
事、市场总监,登封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苏联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监事,银川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注 1: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2XXXXXX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