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12-0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朱来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伟(注
1)先生、张伟(注2)先生、郭培志先生、束美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唐修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兼),聘任袁劲梅女士
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张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上述人员,
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
注 1: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8811978XXXXXX1X。
注 2:张伟:身份证号码 3201061972XXXXXX17。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