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4-03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
损坏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
预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审核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
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
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
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
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
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调查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
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
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5,222.98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2.59%、净资产的 4.35%;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含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 2018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
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所需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对象
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银行授信主要为满足各子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
担保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韩登攀先生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韩登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韩登攀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在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前,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独立董事: 唐后华 俞汉青 仇向洋
201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