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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5-25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由于公司已经实施完毕 2017 年权益分派事项及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授予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完成后,授予价格由 3.81 元/
股调整为 3.76 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83 人调整为 80 人,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21 万股调整为 1520 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俞汉青                仇向洋                 韩登攀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