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04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扬子江环境集团,以及为加快扬子江环境集团
设立进程,满足南京产业基金、江宁经开投资的投资要求,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维,同意作为基金投资的回购方并签署投资
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目前尚未实质发生;当未来回购
条款触发、具体执行时,才会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本次投资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同时,本次关
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进行,交易价格及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进行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此项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阳 唐后华 李激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