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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28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坏广大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与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
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和效果。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
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
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 3,682.48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38%、净资产的 2.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本次公司将为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保
函等信贷业务所需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
范围之内。银行授信主要为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公司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为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核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回购并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向张烨等4名激励对象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如果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前进行回购,则公
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1,500股限制性股票;如果在公司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进行回购,则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118,950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
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
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
债逆回购品种。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
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
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阳                    唐后华                李激




                                                     2021 年 4 月 27 日